全氟和多氟烷基化合物(PFAS)是一类具有疏水疏油特性的物质,被广泛应用于工业生产及消费品。但其属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会在生物体中蓄积,对人类和环境造成持久伤害。
近年来,鉴于PFAS物质对人类和环境的危害,各个地区或国家对于PFAS的管控日趋严格,执法机构对于此类物质的执法力度也逐渐加大,越来越多的全氟类化合物被纳入到法规的管控。
全氟和多氟烷基化合物(PFAS)
全氟羧酸类化合物(PFCAs)也属于PFAS类别的物质,受到业界多方关注。
2021年8月5日,欧盟在其官方公报上发布法规(EU) 2021/1297,再次对REACH法规附录XVII进行修订,将第68项条款替换为C9-C14 PFCAs,其盐类及其相关物质的限制要求。此前,欧盟曾于2020年发布法规(EU) 2020/2096,将附录XVII第68项关于全氟辛酸PFOA的相关要求删除(因其已纳入欧盟POPs法规管控)。
(EU) 2021/1297相关限制要求概况如下:
管控物质
1、C9-C14 PFCAs,分子式为CnF2n+1-C(=O)OH(n = 8,9,10,11,12或13)的直链和支链全氟羧酸,包括其盐类及这些物质的任意组合; 2、C9-C14 PFCA相关物质,具有如下任意结构,包括其盐类或其任何组合: a) CnF2n+1-(n=8,9,10,11,12或13)结构直接连接到碳原子上的C9-C14 PFCA相关物质; b) CnF2n+1-(n=9,10,11,12,13或14)结构间接连接到碳原子上的C9-C14 PFCA相关物质。
管控要求:
1、自2023年2月25日起,不得生产和销售这些物质;
2、自2023年2月25日起,物质、混合物或物品中,C9-C14 PFCAs及其盐类总和低于25ppb,C9-C14 PFCA相关物质总和低于260ppb;
3、在生产碳链长度小于或等于6的氟化物过程中,用作可转移的分离中间体,且满足REACH法规关于氟化物的严格生产控制条件的物质中,C9-C14 PFCAs,其盐类及其相关物质的浓度限值为10ppm。
其他:
1、如下物质不属于该条款管控:
a) CnF2n+1-X,其中X = F、Cl或Br,且n = 9,10,11,12,13或14,含其任何组合;
b) CnF2n+1-C(=O)OX',其中n > 13,以及X' = 任何基团,包括盐类。
2、针对C9-C14 PFCAs,其盐类及其相关物质的部分应用,设置了多条有具体期限的豁免条款。
(EU) 2021/1297将于官方公报上发布20天后正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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