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安装的无组织VOCs在线报警装置是否属于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相关法律是否适用?
2、无组织VOCs在线报警装置监测环境中TVOC数据长时间不变,(例如八小时以上)是否属于违法行为?有没有相关处罚依据?该判定规则是否合理?
3、无组织VOCs在线报警装置是否强制要求企业安装?安装的数量有没有具体要求?
国务院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中(三十二)完善环境监测监控网络。明确提出强化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体系建设。排气口高度超过45米的高架源,以及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VOCs排放重点源,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督促企业安装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2019年底前,重点区域基本完成;2020年底前,全国基本完成。河北省属于重点区域。
根据《重点排污单位管理规定》,石化化工、包装印刷等涉VOCs行业属于废气重点监管行业,应当纳入重点排污单位管理,对于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加装强化自动监测设备,超标报警装置属于自动监测设备的一种。
如:河北省根据自己现状印发了《关于加强重点工业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在线监控工作的通知》,要求:“对排气筒VOCs排放速率(包括等效排气筒等效排放速率)大于2.5kg/h或排气量大于60000m3/h的固定排放源,安装VOCs在线监测设施(FID),对未达到上述在线监测设施安装条件的重点行业固定污染源,安装超标报警传感装置(PID)。对于不安装自动监控设施的重点排污单位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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