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双酚类化合物
双酚类化合物是一类具有两个酚羟基功能团的化合物,其结构特点都是芳香环与羟基直接相连。代表性的化合物有双酚A(BPA),双酚S(BPS),双酚B(BPB),双酚F(BPF),双酚AF(BPAF)等。双酚类化合物主要作为生产中间体用于生产聚碳酸酯、环氧树脂、聚砜树脂、聚苯醚树脂、不饱和聚酯树脂等多种高分子材料。双酚类化合物还可用于生产热敏纸、油墨和涂料、粘合剂、纺织品、纸张或纸板等。
双酚类化合物的危害
双酚类化合物具有内分泌干扰性,长期接触可能会使人体内的激素水平紊乱,进而引发糖尿病、心脏病、癌症和肥胖症等一系列健康问题。有研究表明,部分双酚类化合物对胎儿和婴儿的影响尤甚,与胎儿畸形、低出生体重婴儿和儿童大脑和行为障碍均有关联。
欧洲市场-双酚类化合物管控概览
REACH高度关注物质清单(SVHC)
双酚A、双酚B、四溴双酚A。
REACH限用物质清单(附录 XVII)
双酚A含量大于等于0.02%的热敏纸不得投放市场。
双酚类化合物禁令(EU) 2024/3190
禁止使用双酚A及其盐类生产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
使用其他双酚或双酚衍生物生产的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不得残留任何双酚A。
禁止使用双酚A以外的有害双酚或有害双酚衍生物生产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
注:除非法规附件II中规定了不同的检测限,或者欧盟食品接触材料参考实验室(“EURL”)已经开发或推荐了一种方法,否则验证的方法应具有1μg/kg(1 ppb)的检测限。
EDQM关于食品接触材料和制品中使用的纸张和纸板的技术指南2021
非婴幼儿用纸和纸板:双酚A特定迁移限量:0.05mg/kg。
婴幼儿用纸和纸板:双酚A特定迁移限量:ND(检出限不高于0.01mg/kg)
法国第2010-729号法令(经第2012-1442号法令修改)
预期与食品直接接触的包装、容器和用具不得含有双酚A。
婴童产品标准/法规
EN 14372:2004婴幼儿餐具标准要求:双酚A的迁移限值不得超过0.03μg/mL。
EN 12586:2025安抚奶嘴链标准最新要求:双酚A迁移限值不得超过0.04mg/L。
EN 1400-2013+A2-2018安抚奶嘴标准要求:双酚A迁移限值不得超过0.01mg/L。
2009/48/EC玩具安全指令要求:36个月以下儿童使用和意图入口的儿童玩具,双酚A迁移量不得超过0.04mg/L的限制。
美国市场双酚类化合物管控概览
加利福尼亚州
加州65号提案(Prop 65)
①案例CGC-22-598022:主要由涤纶和氨纶成分的袜子中双酚A≤1mg/kg。
②案例CGC-23-604604:主要由涤纶和氨纶成分的运动服中双酚A≤10μg/kg。
③案例CGC-21-594167:手机壳中双酚A≤3mg/kg。
④案例CGC-23-604148:女士高跟鞋的可接触表面部分中双酚A≤3mg/kg。
⑤案例RG 16-834958:PC或PET塑料水瓶不得含有双酚A。
⑥案例RG 16834949:热敏纸中双酚A≤10mg/kg。
⑦案例RG 18914320:PC水瓶/水罐不得含有双酚A。
⑧案例RG 18903154:PC咖啡壶不得含有双酚A。
⑨案例RG 19005658:烘焙模具和刀具套装上的聚碳酸酯塑料不得含有双酚A。
SB 1266修订案(修订《健康与安全法》):禁止在儿童(指12岁以下的个体)喂食产品(盛装液体/食物的容器)及吮吸/磨牙产品中使用所有形式的双酚类物质。
AB 1148法案:禁止分发、销售或提供销售含有BPA、BPB、BPS、BPF、BPAF或相关化合物的食品包装。
纽约州
S03296/A06919D法案:禁止制造、分销和销售含有双酚A的饮料和食品容器。
A07572B法案:禁止销售或提供销售含有双酚A的3岁及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液体、食品和饮料的产品容器。
华盛顿州
RCW法典70A.335.020章节:禁止制造、销售供三岁及以下儿童使用的含双酚A的容器(除金属罐)。禁止制造、销售含双酚A的运动水杯。
明尼苏达州
Minnesota Session Laws CHAPTER 40--S.F.No. 247:禁止销售或提供销售含有双酚A的供儿童使用的、用于装食物或液体的空瓶或杯子。
夏威夷州
HB 1934法案:禁止制造、销售含有双酚A的3岁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或儿童护理用品(包括儿童喂养产品)。
内华达州
AB 354法案:禁止制造、销售含有双酚A的4岁以下儿童用于装载液体或食物的瓶子或杯子。禁止制造、销售贮存在含BPA容器中的婴幼儿食品或婴幼儿配方奶粉。
宾夕法尼亚州
- HB 550法案:禁止制造、销售或分销任何供婴儿使用含双酚A的饮料或食品容器,其含量不得超过0.1μg/kg。
- HB 698法案:禁止制造、销售或分销任何含有双酚A含量高于0.1μg/kg的饮料或食品容器
中国市场双酚类化合物管控概览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中双酚类化合物要求
- 2011年卫生部第15号公告规定:自2011年6月1日起,禁止生产聚碳酸酯婴幼儿奶瓶和其他含双酚A的婴幼儿奶瓶。
- GB 4806.7-2023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规定了某些特定树脂中双酚A的特定迁移限量为0.05mg/kg。
- GB 4806.10-2016食品接触用涂料及涂层:规定了某些特定基础树脂中双酚S的特定迁移限量为0.05mg/kg;某些特定基础树脂中双酚A的特定迁移限量为0.6mg/kg。
- GB 4806.15-2024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黏合剂:规定某些特定基础树脂中双酚A的特定迁移限量为0.05mg/kg。
- GB 9685-2016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剂:双酚A被授权作为涂料和涂层、粘合剂的添加剂,特定迁移限量为0.6mg/kg;双酚S被授权作为涂料和涂层的添加剂,特定迁移限量为0.05mg/kg。
GB/T 18885-2020生态纺织品技术要求
双酚A含量<0.1%。
GB/T 39498-2020消费品中重点化学物质使用控制指南
部分婴童产品的双酚A迁移量≤0.1mg/L。
热敏纸的双酚A含量<0.02%。
其他主流市场双酚类化合物管控概览
加拿大消费品安全法(CCPSA)
将含有双酚A的婴儿瓶列入禁止物品清单。
日本《食品卫生法》第370条
聚碳酸酯(PC)容器:双酚A的溶出限量(迁移量)不得超过2.5mg/kg。
韩国食品接触材料法规
双酚A禁止用于生产婴幼儿专用奶瓶奶嘴。
聚碳酸酯(PC)、环氧树脂涂层、聚芳砜等食品接触材料中,双酚A的迁移量不得超过0.6mg/kg。